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谭绍杨律师,中共党员,湖北省恩施市人,中南财经政法大学(原中南政法学院)法学本科学历。执业前从事多年企业管理工作,高级经营师,长期的经济工作为其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,后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律师专业培训结业,1994年起先后在恩施市法律事务中心、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、湖北巴山(原五陵)律师事务...【详细介绍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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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纪人承担保管义务的前提是什么?

来源:恩施市谭绍杨律师网  作者:恩施律师  时间:2014-08-15

  行纪人承担保管义务的前提,是委托物已转移由行纪人占有,即委托物已由委托人或第三人交付给行纪人,并处在行纪人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之下。若委托人误认为他人的仓库为行纪人的仓库而将委托物置放于其中;或委托物虽处于行纪人实际管领和控制之下,但并未经过交付,例如,委托人擅自将委托物置放于行纪人的仓库之内。凡此种种,行纪人皆不承担保管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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