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谭绍杨律师,中共党员,湖北省恩施市人,中南财经政法大学(原中南政法学院)法学本科学历。执业前从事多年企业管理工作,高级经营师,长期的经济工作为其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,后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律师专业培训结业,1994年起先后在恩施市法律事务中心、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、湖北巴山(原五陵)律师事务...【详细介绍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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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有关产检的知识

来源:恩施市谭绍杨律师网  作者:恩施律师  时间:2014-08-15

  劳动法对孕妇产检没有明确的规定,但对孕妇享受产假做出了相应规定。如下来看看产假相关知识点:

  产假的计算一般来说,实际产假天数=法定基本产假天数+特殊原因增加天数。

  法定基本产假天数

  《劳动法》第62条规定:"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"。

  这90天包括:产前休假15天+产后休假75天

  小贴士:

 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。

  产前假15天,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,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;产后假75天,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。

 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。若孕妇提前生产,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;若孕妇推迟生产,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。

  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

 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

 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

  晚育 增加30天

  独生子女: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

  名词解释:

 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

 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,不属于独生子女,不能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

  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;晚育不同地方规定又不一样,女方增加15-30天,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-15天不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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